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29日在北京經表決通過了特種設備安全法。該法規定特種設備應建立“身份證”等制度,并加強安全監管,以法管住“吃人”設備。

該法分7章,共101條,包括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監督管理,事故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法律責任等。

其中,該法明確要求建立對特種設備整個生命周期完整信息記錄的“身份證”制度?!吧矸葑C”記載內容包括:設計文件、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等。

不僅如此,該法還規定了缺陷特種設備召回制度及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特種設備的報廢制度。如第48條規定: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報廢義務,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該特種設備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記的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書注銷手續。

針對當前電梯安全事故多發的情況,該法對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維護保養和使用管理等作出具體規定。特別是對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具有的資質等作出明確要求,規定相應法律責任。

該法第45條規定,電梯的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進行。在維護保養中,相關單位也應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保證電梯的安全性能。違反有關規定可處10萬元人民幣以下罰款。

此外,該法明確將學校、商場等公眾聚集場所的特種設備列為安全監督檢查的重點對象,并規定實施安全監督檢查的方式、程序等。對于事故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該法指出特種設備發生事故后,事故發生單位應按照應急預案采取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并向相關部門報告,不得瞞報、遲報或謊報事故情況等,否則將依法追責。

《特種設備安全法》將于2014年1月1日起執行。